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V-113-家繼簡-13-20241206-3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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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慶忠律師為被告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丑○○已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 具狀向本院拋棄繼承,有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65號、1076號公告核閱確實,嗣經原告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丑○○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選任劉慶忠律師為被告丑○○之遺產管理人,而劉慶忠律師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劉慶忠律師為被告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