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V-113-家繼簡-41-20250107-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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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2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A03、A004與被上訴人A01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對於113年12月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4,069元【計算式:1,176,275元(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總價 額)×1/4(應繼分比例)=294,0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