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V-113-家繼簡-41-20250226-3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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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2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A03 A004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偲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費用,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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