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3-家繼簡-44-20250325-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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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4號 原 告 周○美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被 告 鄭○賓 鄭○勇 鄭○榮 鄭○瑩 方○○𢺹 方○娥 方○章 方○慧 方○雲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 方○芬 方○好 方○琴 方○圓 鄭○育 鄭○華 鄭○鴻 方○清 方○美 吳○眞 吳○樺 邱○○雲 吳○琴 吳○美 吳○財 吳○木 周○德 周○憲 方○成 方○源 方○川 方○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附表一「遺產項目」欄關於「臺南市 ○○段000地號土地」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