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V-113-家繼簡-51-20250226-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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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被繼承人丙○○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分割方法則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依附表一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113年9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現為繼承人,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丙○○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 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 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 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遺產之性質屬可分之金錢、股票,其分割方法應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將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方式分割,本院認尚無不合,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㈣至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遺產辦 理繼承登記部分,因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遺產並非不動產,毋庸先行由兩造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始得分割,準此,原告之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一:被繼承人丙○○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第一銀行麻豆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29,838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924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3 中華郵政公司麻豆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268,81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4 中華郵政麻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1,676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5 華南永昌證券麻豆分公司統一證(00000000)000股。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甲○○ 1/2 乙○○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