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V-113-家繼簡-9-20250107-3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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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聲請人即原告 吳東昭 相對人即被告 洪吳素梅 吳美鉊即吳高錦綉之承受訴訟人 吳進益即吳高錦綉之承受訴訟人 吳書綺即吳高錦綉之承受訴訟人 吳宛庭即吳高錦綉之承受訴訟人 吳宛芸即吳高錦綉之承受訴訟人 吳美娟即吳高錦綉之承受訴訟人 孫沈嘉惠 孫一芬 孫榕璟 孫鼎光 闕孫素華 趙宏南 趙隆山 許吳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判決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分割遺產事件, 於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所載顯有計算錯誤,因相對人即被告趙宏南、趙隆山之父與相對人即被告許吳沙為同父同母,本案就被繼承人趙步其應繼承人為3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聲請裁定更正之等語。 三、查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判決附表二所示各繼承人間之 應繼分比例,經核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書附件所載相符,且為經兩造言詞辯論後所為,難認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情形而得以裁定更正,如聲請人認原判決有誤,應自收受原判決起算於其上訴期間以上訴主張,是本件聲請更正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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