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V-113-家繼訴-101-2024121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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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惠 被 告 王○淩 王○絧 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提出已辦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繼 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王○品之遺產,然迄今全體繼承 人未就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尚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其所訴於法顯有未合。本院認仍有命原告限期補正之必要;若逾期再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1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 2 臺南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 3 臺南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 4 臺南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 5 臺南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 6 臺南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 7 臺南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 8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 9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 10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12 門牌:臺南市○○區○○路○段0巷000弄00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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