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V-113-家繼訴-41-20241008-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趙金蘭 住○○市○○區○○○街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趙世國 趙偉翔 趙寶櫻 趙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所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 產,應按如附表一、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為兩造之父母 ,2人分別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112年6月10日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之子女,應繼分如附表三,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所留遺產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因兩造無法成分割協議且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或期限,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趙世國、趙偉翔陳述略以:畜牧登記證沒有辦法登記 為好幾個人,不然誰要負責;另被告趙偉翔願意就繼承畜牧登記證之部分給被告趙世國,不需要補償等語。 (二)被告趙寶櫻、趙金美陳述略以:有關畜牧登記證部分,被 告趙寶櫻、趙金美應分得部份願意給原告且不用補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趙 席我、趙周藝死後遺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之應繼分分別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有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頁面截圖、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在卷可參,且為雙方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被繼承人趙席我、趙周藝之遺產,自屬有據。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審酌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被告趙世國、趙偉翔雖陳稱被繼承人趙席我所留畜牧登記證沒有辦法登記為好幾個人等語,然本院審酌上開畜牧登記證雖屬依行政法特許法規所取得之公法上權利證書,並非當事人可任意處分或轉讓之私法上權利,而本件既係基於民法規定所為之遺產分割,即係對該證書所衍生之私法上權利所為之分割,自不拘束行政主管機關對該登記證所為之變更、撤銷或廢止等職權事項,在此指明。故考量本件遺產之性質,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方式為分割,該分割方法對兩造應屬公平,為此,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被繼承人趙席我所留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明細 分割方法 1 被繼承人趙席我所留之畜牧場登記證 由原告取得權利範圍5分之3,被告趙世國取得權利範圍5分之2。 附表二:被繼承人趙周藝所留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明細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8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56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561分之568 3 臺南市○○區○○里○○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4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2分之1 附表三:各繼承人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趙金蘭 5分之1 趙世國 5分之1 趙偉翔 5分之1 趙寶櫻 5分之1 趙金美 5分之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