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家繼訴-53-20241127-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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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黃上昇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黃佐龍 法定代理人 莊月芬 被 告 黃淑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遺產項目」欄,關於「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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