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V-113-家繼訴-6-2024101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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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林博文律師 原 告 乙○○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亥○○○於民國112年6月8日死亡,其生前與已故配 偶寅○共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長子即原告甲○○、次子即被告庚○○、長女即訴外人辛○○,因辛○○於104年5月1日死亡,故由辛○○之子女即原告乙○○、丙○○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詎被告即原告甲○○之堂弟丁○○竟於亥○○○死亡後忽爾提出乙份代筆遺囑(下稱系爭代筆遺囑),聲稱為被繼承人亥○○○生前指定被告丁○○及原告甲○○之堂哥己○○及訴外人丑○○擔任見證人,由被繼承人亥○○○口述遺囑意旨,使被告丁○○筆記而作成,系爭代筆遺囑之意旨為亥○○○指定其名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及其所坐落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由被告庚○○單獨繼承。 (二)然被繼承人亥○○○生前之日常起居均係原告甲○○負責照顧 ,母子間感情甚篤,而被告庚○○則因刑事案件遭通緝,逃亡至中國大陸24年未曾返國,亥○○○絕無可能將財產全數遺由數十年未曾盡孝之被告庚○○繼承,而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丁○○、己○○為原告甲○○之堂兄弟,但亥○○○已長年不曾與夫家親戚聯絡,甚至交代原告甲○○之配偶卯○○不需通知亥○○○夫家親戚參加告別式,至於見證人丑○○,亥○○○及原告等更是毫不認識,被告等應就系爭代筆遺囑之真正負舉證責任。 (三)被告雖提出被證1影片欲證明系爭代筆遺囑真正,然系爭 代筆遺囑中之見證人丑○○應非被繼承人亥○○○所指定,不符民法第1094條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之規定:   1、被繼承人亥○○○於被證1影片中,眼神從未看向見證人丑○○ ,係被告丁○○單方面稱「啊今天我、○○、跟這個小姐,幫你做見證(被證1 01:43-01:56)」,被繼承人亥○○○不僅不知道見證人丑○○之姓名,也根本沒有做出任何同意丑○○做見證之意思表示,可見丑○○顯非被繼承人亥○○○指定之見證人,否則被告丁○○應當會直接稱呼丑○○之姓名或稱謂,而不是稱丑○○為「這個小姐」。   2、證人卯○○到庭證稱「(亥○○○往生前是誰在看顧?)有去 養老院住30幾天…因為我有工作,所以我建議他去養老院,在亥○○○往生前,我還有去照顧他半個月。」、「(你認識系爭代筆遺囑見證人丑○○嗎?)不認識」、「(你知道亥○○○認不認識這個人?)應該不認識。」、「(就你所知亥○○○有無跟此人來往?)亥○○○應該都跟娘家的人來往,其他沒有什麼來往。」由上開證述可見,被繼承人亥○○○臨終之前確實深居簡出,也不認識見證人丑○○,足見被繼承人亥○○○並無指定丑○○為見證人甚明。   3、被證1錄影光碟畫面中,被繼承人亥○○○與見證人丑○○沒有 任何互動,也完全沒有任何指定見證人丑○○之意思表示,又上開錄影畫面21分34秒至21分40秒處,被繼承人亥○○○稱「你們兩個都可以」,並以手勢指向被告丁○○、己○○,而被告丁○○則稱「兩個都可以齁」,由此可見,被繼承人亥○○○是稱「兩個」而非「三個」,顯然在被繼承人亥○○○的認知中,只有兩名見證人,也就是其原先就認識的被告己○○、丁○○,並未指定第三名見證人丑○○。   4、被繼承人亥○○○與見證人丑○○在被證1錄影光碟畫面中沒有 任何互動,甚至未曾詢問丑○○之姓名,參以證人卯○○所述可知,被繼承人亥○○○完全不認識丑○○,則被繼承人亥○○○顯無可能在毫無任何互動,甚至不知丑○○姓名的情況下就指定丑○○為見證人,系爭代筆遺囑欠缺三名以上見證人見證,自屬無效。 (四)被繼承人亥○○○並未親自口述系爭代筆遺囑意旨,而係由 被告丁○○直接撰寫遺囑內容,並誘導被繼承人亥○○○之意思,且被繼承人亥○○○因為其重聽及白內障之症狀,根本無法理解被告丁○○之意思,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民事裁定、94年度台上字第2381號判決意旨,系爭代筆遺囑自屬無效。1、被證1影片中,被繼承人亥○○○自始至終沒有口述任何系爭代筆遺囑內容:   ⑴被證1影片00分48秒至00分51秒處,被告丁○○稱「今天3月1 3啦!阿你要來做遺囑嘛吼!啊你名下哪一個房地要給什麼人?」。然而,在被告丁○○發問之前,被繼承人亥○○○根本就沒有親自口述要分配房地,被告丁○○卻直接詢問「你名下哪一個房要給什麼人?」,被繼承人亥○○○則稱「我名下什麼?」,可見被繼承人亥○○○根本並非親自口述遺囑意旨,而是被告丁○○左右其意思表達。又根據上開實務見解,被繼承人不得省略口述遺囑之程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意思。則被繼承人亥○○○在完全沒有口述任何遺囑意旨時,被告丁○○就以上述方式詢問被繼承人亥○○○,而且以極為明顯的誘導式口吻左右被繼承人亥○○○之意思,顯不符合上開實務見解所稱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之要件。   ⑵影片00分53秒至01分01秒處,被告丁○○稱「房地啊,你不 是說…」;亥○○○稱「要幹嘛?」;被告丁○○稱「哪一間房要給什麼人?」;亥○○○稱「代書喔?」;被告丁○○稱「沒有啦你的房地啦!」;亥○○○又稱「我的…?」,亦可見亥○○○完全沒有主動口述遺囑意旨,完全都是被告丁○○不停在試圖引導亥○○○講話。   ⑶影片22分41秒至23分10秒,被告丁○○唸讀系爭代筆遺囑內 容「幫你寫這個遺囑如下,你的財產,我就照那個稅捐處的,你在台南市○○區○○路00號的房地,房跟地,跟它上面的地,要在你百年後給你的第二個兒子庚○○單獨繼承,這邊,庚○○單獨繼承,吼。啊你指定我,在你百年之後幫你執行這個遺囑,幫你辦過戶登記給○○。啊我現在跟你說的都是遵照你自己本身的意思下去寫的,啊今天指定我、○○、還有○○做你的見證人。啊我當場寫,在這裡,○○區○○街0-0號,這裡做見證,這樣沒問題吼?沒問題嘛?有問題嗎?」(見被證1錄影光碟20:51-23:46),但亥○○○完全沒有任何肯定之意思表示,且在亥○○○口齒不清想要表達意見時,被告丁○○又強硬表示「我都照你的意思,剛的意思給你寫在裡面了啦!就是你說的那間中山路94號那間,在你百年之後要登記給○○」,亥○○○則一頭霧水表示「百年之後怎樣?」,亦可見系爭代筆遺囑內容顯非亥○○○本人口述內容,而是遭被告丁○○嚴重誤導甚至半強迫的方式做成。系爭代筆遺囑內容顯非亥○○○本人主動口述內容,而是被被告丁○○嚴重誤導之產物,完全不符合上開實務見解所稱遺囑人「親自口述」之要件。2、被繼承人亥○○○患有嚴重之重聽及白內障,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又自證人卯○○到庭證稱「亥○○○重聽很嚴重,視力有白內障已開過刀,我每次跟她說話都要很大聲」、「(他生活上可以正常溝通嗎?)有時候我會用寫的,因為他有時候會聽不懂我在講什麼。」、「(聽不懂的次數頻率高嗎?)後期很嚴重。」、「(後期是什麼時候?)我回去顧亥○○○的這一二年,養老院的小姐都要用大聲公來跟他說,不然他聽不懂人家在講什麼。」。由上開證述可見,被繼承人亥○○○之重聽已經嚴重到連身邊照顧的人都難以溝通,更何況是過去與被繼承人亥○○○幾乎毫無互動的被告丁○○、己○○?又若將被繼承人亥○○○與上述被證1錄影畫面中被繼承人亥○○○一頭霧水之表現相互勾稽即可明顯看出:被繼承人亥○○○根本從頭到尾都未曾主動說出要立遺囑或是分配財產,全程都是被告丁○○一人在主導被繼承人亥○○○之意思,被繼承人亥○○○則因為重聽而完全無法理解情況。3、是故,系爭代筆遺囑內容未曾由被繼承人亥○○○親自口述,而是被告丁○○在被繼承人亥○○○重聽、白內障,無法完全了解遺囑意思之情況下誘導,並預擬完成後才給被繼承人亥○○○簽名,自不符合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所稱代筆遺囑需遺囑人「親自口述」之要件。 (五)被繼承人亥○○○並無訂立遺囑之意思,亦欠缺訂立遺囑之 意思能力:1、被證1影片00分47秒至01分01秒處,被告丁○○稱「阿你要來做遺囑嘛吼!啊你名下哪一個房地要給什麼人?」惟被繼承人亥○○○不僅沒有同意其要訂定遺囑,反而詢問「我什麼名下啊?」;被告丁○○又稱「房地啊,你不是說…」時,被繼承人亥○○○又問「要幹嘛?」;被告丁○○又稱「哪一間房要給什麼人?」,被繼承人亥○○○又問「代書喔?」。由上開錄影畫面內容可見,被繼承人亥○○○對被告丁○○之問題答非所問,也從來沒有明確表示其是要訂定遺囑,顯然無從知悉、預見其意思表示之效果。2、被證1影片22分41秒至23分10秒,被告丁○○念讀系爭代筆遺囑完畢後問「啊我當場寫,啊在這裡○○區○○街0-0號,這裡做見證,這樣沒問題吼?沒問題嘛?有問題嗎?」,而是亥○○○口齒不清想表達意見時,被告丁○○則打斷亥○○○並強硬表示「我都照你的意思,剛的意思給你寫在裡面了啦!就是你說的那間中山路94號那間,在你百年之後要登記給○○」;亥○○○則一頭霧水表示「百年之後怎樣?」,由此可見亥○○○經常答非所問,無法正確理解他人之意思,明顯欠缺訂立遺囑之意思能力。3、又查,亥○○○患有嚴重之重聽及白內障,並有卯○○到庭證稱「(聽不懂的次數頻率高嗎?)後期很嚴重。」、「(後期是什麼時候?)我回去顧亥○○○的這一二年,養老院的小姐都要用大聲公來跟他說,不然他聽不懂人家在講什麼。」可資佐證。且被證1影片中,被繼承人亥○○○亦也有多次答非所問之情形已如前述,則被繼承人亥○○○顯然無法辨識系爭代筆遺囑內文,也無法聽清楚被告丁○○講解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從而無從知悉有關訂定遺囑之法律行為意義,欠缺訂立遺囑之意思能力甚明。4、是故,被繼承人亥○○○並無訂定遺囑之意思,也欠缺訂定遺囑之意思能力,系爭代筆遺囑顯屬無效。 (六)被繼承人亥○○○從未有訂定遺囑,或將財產分配給被告庚○ ○之意思,此有證人卯○○之證述可參,亦可佐證被證1錄影畫面中,亥○○○並非親自口述系爭代筆遺囑,系爭代筆遺囑實質上並非被繼承人亥○○○之真意。1、證人卯○○到庭證稱「(亥○○○有沒有跟你提到被告庚○○是否可以繼承遺產?)亥○○○說庚○○20幾年都沒有回來,現在回來要幹嘛。」、「(亥○○○有跟你提過想要立遺囑嗎?)也沒有。」可見被繼承人亥○○○從未有過要將遺產留給被告庚○○之意思,也未曾有要訂立遺囑之意思,參以被證1錄影畫面中,影片00分53秒至01分01秒處,被告丁○○稱「房地啊,你不是說…」;亥○○○稱「要幹嘛?」;被告丁○○稱「哪一間房要給什麼人?」;亥○○○稱「代書喔?」;被告丁○○稱「沒有啦你的房地啦!」;亥○○○又稱「我的…?」可見被繼承人亥○○○並沒有要訂立遺囑,也沒有要將房地以遺囑分配給被告庚○○,而是遭被告丁○○誘導而做出之意思表示。2、被告庚○○因為刑事案件而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通緝,自88年起便遠遁中國,足足有長達25年間未曾返國盡孝。在司法實務上,子女如此長時間未曾盡孝,甚至足以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77年度台上字第5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則依照常情,作為母親的亥○○○顯無可能在被告庚○○長達25年來未曾返國盡孝的情況下,還以遺囑將系爭房地全數遺贈給被告庚○○,在在可見亥○○○在被證1影片中並無訂定遺囑或將系爭房地遺贈給被告庚○○之意思,而是遭被告丁○○誘導。3、被繼承人亥○○○之晚年起居均是原告甲○○、甲○○之配偶卯○○負責,甚至在最後臨終時也是卯○○陪著亥○○○走完人生最後一程,且本件共同原告丙○○亦到庭稱被告庚○○二十幾年都沒回來,直到葬禮時才拿出系爭代筆遺囑,亦可見亥○○○訂定系爭代筆遺囑顯然與常情嚴重相悖,系爭代筆遺囑顯然並非亥○○○之真意,而是亥○○○在重聽之情況下遭被告丁○○、己○○誘導而做成。4、是故,根據證人卯○○之證述可見,亥○○○從未有訂立遺囑或是將系爭房地留給被告庚○○之意思,而被告庚○○25年來遠遁中國大陸,未曾在亥○○○身邊盡孝,依常情亥○○○亦顯無可能仍將系爭房地遺贈給被告庚○○。將上情與被證1影片中,丁○○屢屢誘導亥○○○說話,亥○○○則因重聽而經常無法理解丁○○之意思等情相互勾稽,已足見系爭代筆遺囑內容不僅並未由亥○○○親自口述,也並非亥○○○本人之真意。 (七)綜上所述,系爭代筆遺囑形式上欠缺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 見證之要件,實質上亦非被繼承人亥○○○有效且真實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之遺囑。 (八)聲明:確認被繼承人亥○○○於111年3月13日所為之代筆遺 囑無效。 二、被告答辯意旨: (一)被告丁○○、己○○:     1、本件代筆遺囑,係被繼承人亥○○○於111年3月13日於臺南 市○○區○○街000號地址1樓內當場口述遺囑意旨,並由被告丁○○當場筆記、宣讀、講解,經被繼承人亥○○○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被繼承人亥○○○、被告丁○○、被告己○○、訴外人丑○○等人當場分別簽名於系爭代筆遺囑上,是系爭代筆遺囑符合民法第1194條之法定方式,上情有當日錄影光碟可證,是系爭代筆遺囑並非無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2、原告以調解程序中所提出原證2遺囑與原證5房屋租賃契約 書、原證6合約書及保單上之簽名不一致,即認原證2之遺囑是偽造,要不足取:   ⑴觀之被證1光碟片錄影內容可證,被繼承人亥○○○雖有重聽 ,然可與現場之人交談,是其並非完全聽不見之人,且於現場見證人詢問是否於百年後將居住之房地由被告陳○○單獨繼承,其有口述要將其所住之房地於其百年後由被告庚○○單獨繼承,而被告丁○○於聽聞其口述遺囑要旨後,方開始書寫系爭代筆遺囑。   ⑵再由被證1光碟片錄影內容,可證被繼承人亥○○○於系爭代 筆遺囑上親自簽名。   ⑶另由被證1光碟片錄影內容亦證被繼承人亥○○○確實同意由 在場之丁○○、己○○、丑○○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   ⑷又原告稱:「亥○○○立系爭代筆遺囑欠缺意思能力」云云, 此觀之被證1光碟片錄影內容可證,被繼承人亥○○○立系爭代筆遺囑過程中,有與在場見證人聊天(如說自己是油性耳多,如戴助聽器會遺失),更有說出自己之身分證號,可見被繼承人亥○○○當時非無意思能力,足證被繼承人亥○○○有立系爭代筆遺囑之意思能力。3、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代筆遺囑無效,為被告所否認,而依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就被繼承人所遺系爭房地,由被告庚○○取得,而原告本為被繼承人亥○○○之法定繼承人,故系爭代筆遺囑之有效與否,將影響原告所得繼承遺產之範圍,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是原告訴請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亥○○○於112年6月8日死亡,其配偶寅 ○已於95年2月16日死亡,故被繼承人亥○○○之長子即原告甲○○、次子即被告庚○○、已故長女即訴外人辛○○之子女乙○○、丙○○為全體繼承人等情,未據被告有所爭執,並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亥○○○、訴外人辛○○之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47、183至195、197至200頁),堪予認定。 (三)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 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請求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無效云云,惟:1、據原告所提出系爭代筆遺囑所載內容(調字卷第15至17頁),系爭代筆遺囑係經見證人丁○○代筆,並與其餘2名見證人即己○○、見證人丑○○均在遺囑末尾簽名表示在場見證,並記明年月日,立遺囑人即被繼承人亥○○○亦於系爭代筆遺囑上簽名,形式上觀察,系爭代筆遺囑合於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要式規定。   2、經本院勘驗被告提出作成系爭代筆遺囑時之錄影光碟(訴 字卷第57至59頁),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譯文內容。原告雖爭執被繼承人亥○○○並未口述遺囑內容,而係遭被告丁○○誘導,且被繼承人亥○○○罹有重聽及白內障,無法理解被告丁○○所筆記、宣讀、講解之遺囑內容云云,惟依如附件所示譯文內容,被告丁○○僅係詢問被繼承人亥○○○要立遺囑指定哪筆房地要給什麼人,被繼承人亥○○○自行表示要將系爭房地指定由次子庚○○繼承,其表述內容與系爭代筆遺囑第一點記載被繼承人亥○○○指定由被告庚○○單獨繼承系爭房地乙節相同。難認被繼承人亥○○○有遭被告丁○○誘導,或因罹有重聽及白內障,無法理解被告丁○○所筆記、宣讀、講解之遺囑內容。亦難認被繼承人亥○○○如原告所指述無訂立遺囑之意思或欠缺訂立遺囑之意思能力。   3、又按遺囑人同意特定之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者,與指 定該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無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自如附件所示譯文內容,被繼承人亥○○○雖未明確表示指定見證人即被告丁○○、己○○,及訴外人酉○○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然被告丁○○已告知被繼承人亥○○○系爭代筆遺囑由被告丁○○、己○○,及訴外人酉○○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被繼承人亥○○○並未表示異議,並於系爭代筆遺囑簽名,堪認被繼承人亥○○○默示同意被告丁○○、己○○,及訴外人酉○○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系爭代筆遺囑並無欠缺民法第1194條應有三人以上見證人之程式要件。   4、又依如附件所示譯文,被繼承人即遺囑人亥○○○確有口述 遺囑意旨,見證人中之被告丁○○亦據被繼承人亥○○○口述之遺囑內容筆記、宣讀、講解,經被繼承人即遺囑人亥○○○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故系爭代筆遺囑應確實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要件而有效成立。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無效,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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