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家繼訴-69-20241226-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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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蕭馮不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蕭慶義 蕭慶河 蕭慶豐 莊蕭玉燕 蕭玉珠 蕭銘宏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蕭智隆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蕭水得之遺產,依如附表一 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莊蕭玉燕、蕭玉珠、蕭銘宏、蕭智隆經合法通知,未於 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蕭水得於民國111年9月9日死亡, 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蕭水得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蕭水得所留之不動產遺產均已經兩造協議分割並為登記,然其餘被繼承人蕭水得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經各繼承人協議分割,為此請求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蕭慶義、蕭慶河、蕭慶豐均表示:對於原告之主張沒 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莊蕭玉燕、蕭玉珠雖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 於113年8月29日開庭時主張:對於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三)被告蕭銘宏、蕭智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被繼承人蕭水得於111年9月9日死亡,兩造均為被繼 承人蕭水得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蕭水得所留遺產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被繼承人蕭水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等為證;又被繼承人蕭水得所留之遺產除不動產業經兩造協議分割並已登記外,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經雙方協議分割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為證,此部分事實亦堪予認定。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系爭遺產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審酌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本院考量本件遺產之性質,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關於分割遺產所生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丙、結論: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被繼承人蕭水得所留遺產及分割方式 編號 財產明細 分割方法 0 中華郵政公司後壁菁寮郵局存款新臺幣1,564,533元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0 中華郵政公司後壁菁寮郵局存款新臺幣1,000,000元及孳息 0 臺南市後壁區農會菁寮分部存款新臺幣1,091,190元及孳息 0 應收老農津貼(民國111年8月及9月)新臺幣15,100元及孳息 0 威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0股之配股配息及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 蕭馮不 7分之1 蕭慶義 7分之1 蕭慶河 7分之1 蕭慶豐 7分之1 莊蕭玉燕 7分之1 蕭玉珠 7分之1 蕭銘宏 14分之1 蕭智隆 1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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