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DV-113-家繼訴-70-20241014-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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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 原 告 洪隆侯 送達代收人 姜承頴 被 告 洪秀玲 洪秀鋅 洪秀都 洪育慧 被 告 洪國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洪秀鋅、洪秀都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洪天來於民國111年7月2日死亡、其配偶洪王碧 玉已於104年10月2日死亡,被繼承人洪天來育有長子洪慧青(107年1月6日歿)、次子即原告、長女即被告洪秀玲、次女即被告洪秀鋅、三女即被告洪秀都。被告洪育慧、洪國綸代位繼承洪慧青之應繼分,兩造為被繼承人洪天來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繼承人洪天來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情 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不能達成分割之協議,爰請求裁判分割。 (三)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依全體繼承人之應繼 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洪秀玲、洪育慧: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二)被告洪國綸:原告與被告洪秀玲涉嫌在被繼承人洪天來生 前無權盜領許多款項,此部分伊已向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同意本件僅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洪天來之遺產為分割,如日後檢察官查明原告與被告洪秀玲確有在被繼承人洪天來生前無權盜領許多款項之情事,伊會另行起訴請求分割此部分被繼承人洪天來所遺對原告及被告洪秀玲之債權。 (三)被告洪秀鋅、洪秀都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洪天來於111年7月2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另有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19日所登記字第1130075601號函覆繼承登記資料附卷可考,堪可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 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本院經審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間之公平,認以依如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3 房屋 臺南市○○區○○路000號 全部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洪隆侯 1/5 洪秀玲 1/5 洪秀鋅 1/5 洪秀都 1/5 洪國綸 1/10 洪育慧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