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DV-113-家繼訴-87-2024110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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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甲○○ 住雲林縣○○鎮○○○○街00號 乙○○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佾澧律師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丁○○ 戊○○ (住居所詳卷,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又按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但依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此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自明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己○○於民國110年5月14日 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己○○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己○○死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未有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己○○於110年5月14日死亡,並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己○○之繼承人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己○○之除戶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影本及截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影本、108年度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在卷為證,然本件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己○○之遺產,除依其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其聲明分割被繼承人己○○所留如附表編號1至5之不動產仍登記為被繼承人己○○所有,而尚未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無從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該公同共有遺產之處分行為外,且原告亦未提出已向該管稽徵機關繳納遺產稅,或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資料,更於本件調解時陳報因遺產如何分配及稅賦由何人負擔尚有爭議,故無法取得完稅證明等語,而經本院定期命原告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准發給之同意移轉證明書,經稽徵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文件,以及提出已為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謄本等事項,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為證,參之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僅規定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規定審判長命補正之期間,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既顯無理由,且經本院定期間命補正後又逾期未補正,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告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己○○所留遺產 編號 遺產明細 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0分之1 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0分之1 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0分之1 0 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0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7,464元及孳息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綜合存款美金74.2元及孳息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4,455元及孳息 0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德高厝郵局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4,357元及孳息 00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新臺幣174元及孳息 00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添美盛美元保險美金37,182元 00 不明房屋租金及租金債權 00 被繼承人己○○郵局帳戶遭他人提領之不明存款 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 原告甲○○ 4分之1 原告乙○○ 8分之1 原告丙○○ 8分之1 被告丁○○ 4分之1 被告戊○○ 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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