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3-家繼訴-90-20250317-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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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A02、A03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5,196元(依上訴人上 訴理由狀第3頁主張其應分得之遺產價額核定,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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