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家繼訴-91-20241209-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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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律師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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