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3-家繼訴-91-20250203-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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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律師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A03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 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3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二分之一,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A03之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A03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司家調字卷一第9至18頁),堪認屬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系爭遺產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分配取得,而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式與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計算可取得之遺產價額相當,應認系爭遺產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將兩造所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按如附表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系爭遺產經分割後,兩造均可各自按其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系爭遺產,原告與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 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表: 編號 名稱 核定價額 (單位:新臺幣/元)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台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00,000 由原告取得 2 臺灣銀行台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00,000 3 臺灣銀行台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00,000 4 臺灣銀行台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00,000 由被告取得 5 臺灣銀行台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377,425 6 臺灣銀行台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00,000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存款 514 8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5,830 9 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1,720 10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95 11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款 93 12 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存款 20 13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 148 14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4 15 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款 243 1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38永康分行存款 218 17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東寧路郵局存款 100 18 凱基商業銀行赤崁分行存款 1,006 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存款 3,731 20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成功分社存款 172,415 21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成功分部存款 851,214 原告取得705,378元、被告取得145,836元 22 臺南市後壁區農會安溪分部存款 1,019 由原告取得 23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成功分社(投資) 3,000 合計 7,418,795 原告取得3,709,397元、被告取得3,709,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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