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V-113-家繼訴-94-20241126-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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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事件,被告乙○○為未成年人,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又被告甲○○為重度智能障礙者(詳見調解卷第135頁),堪認被告甲○○業已喪失訴訟能力,且被告甲○○未受監護宣告,無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原告應先聲請法院選任被告甲○○之特別代理人,再由其特別代理人代理本件訴訟程序,始為合法,為此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具狀聲請追加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 2 具狀聲請選任被告甲○○之特別代理人,如選任親屬擔任之,應提出該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同意書(應由立書人親自簽名、蓋印鑑章)、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