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家繼訴-99-20241225-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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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 原 告 陳鵬宇 陳柏諭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雲 被 告 陳漢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因未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73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足參,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