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V-113-家繼訴-99-20250107-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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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 原 告 陳鵬宇 陳柏諭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雲 被 告 陳漢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