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DV-113-家聲-108-20250113-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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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乙○○間11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 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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