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V-113-家聲-136-20241122-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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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乙○○、丙○○○、丁○○、戊○○、己○○間113年度家聲字 第136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 12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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