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3-家聲-150-20241213-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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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50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113年度家聲字第150號給 付扶養費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50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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