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DV-113-家聲-165-20250102-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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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即丙○○ 丁○○ 前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又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費用標準收費。且上開應徵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則有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並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經通知未依法補正,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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