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V-113-家補-264-202410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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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李仲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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