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DV-113-家補-268-202410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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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8號 再審原 告 A01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列再審原告與視同再審原告A02、再審被告A03間請求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 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 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 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 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 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於前訴訟程序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5元【計算式 :被繼承人黃必麟之遺產價額59,300元×系爭確定判決之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A03之應繼分1/4=14,82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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