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V-113-家補-270-2024101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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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70號 原 告 王寶貴 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仁安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74,71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78,78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