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家補-277-2024101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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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甲○○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自民國113年每月1日起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二人之扶養 費用新臺幣(下同)32,360元(即一人16,180元)至其年滿18歲 止。經查,聲請人甲○○為000年0月00日出生,至成年18歲即119 年6月27日,此期間共計約為78個月,是本件標的之價額為1,262 ,040元(計算式:16,180元×78月=1,262,040元);聲請人丙○○ 為000年0月00日出生,至成年18歲即120年8月9日,此期間共計 約為91個月,是本件標的之價額為1,472,380元(計算式:16,18 0元×91月=1,472,38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應分別徵收費用2,000元,合計共4,000元。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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