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V-113-家補-280-202410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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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80號 再審聲請人 鄺定凡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 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3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 4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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