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3-家補-285-2024110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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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代 理 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另併為請求按月給付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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