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V-113-家補-292-202411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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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黃楷婷 黃莧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芷珊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請求返還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 告起訴時因返還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請求 返還遺產總價額定之。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被繼承人黃添財之遺產 (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門牌:臺南市○○ 區○○00000號房屋),其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85,211元(土 地:673,211元;房屋:212,000元),此有上開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函等在卷可稽,又原告請求被 告各返還3分之1 ,是原告因返還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590,1 41元(計算式:885,211元×2/3 =590,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0,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 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