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家補-324-202411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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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連金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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