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3-家補-328-2024120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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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 聲請人之聲明為相對人乙○○、丙○○各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故本件標的金額為1,418,400元【按:聲 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約62歲,依內政部統計處公布1 12年臺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計算聲請人之平均餘命為19.70 年,故標的金額計算式:3,000(元)×12(月)×19.70(年)×2 (人)=1,418,4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