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V-113-家補-335-2024120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徐香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景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