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家補-346-202412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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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黃○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椒間改定監護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