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V-113-家補-357-20241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聲請人為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聲請時為64歲,依112年全國簡易男性 生命表所示,64歲男性平均餘命約為18.59年,上開給付扶養費 事件既屬定期給付性質,且請求期間已逾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自 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故該給付扶養費事件 之標的價額為1,800,000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10年=1,80 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