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家親聲抗-1-20241118-2
字號
家親聲抗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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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號 再 抗告人 甲○○ 代 理 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9月26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號第二審裁定提起再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 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依上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