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DV-113-家親聲抗-48-20241023-1

字號

家親聲抗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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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乙○○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6號民事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與法律規定 相符合,應該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兩造另行協議未成年子女之費用負擔部分,是在公證處 當面的對話約定,故沒有LINE的文字紀錄。兩造於民國 111年2月25日另行協議公證時,公證委員有當面說,2 名孩童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確實不夠,但主要照顧 者得以子女名義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當時相對人也 向公證委員說明:因為怕多給的錢不能保證全部都用在 小孩身上,所以希望用實支實付的方式,按比例補貼錢 。抗告人因基於信任,盡量避免爭吵,後續才沒有聲請 調整扶養費。自111年2月25日另協議約定後,相對人皆 以才藝費7成實支實付之約定負扶養義務,約定7成為兩 造合意之比例,因為由兩造各負擔一半的費用之外,兩 名未成年子女的上課接送、照顧孩兒的心力、人工等隱 形成本太高,故相對人付較高比例為合理。子女各項補 習課程大多都是從幼兒園上到國小,相對人都明白也同 意,並支付多年,唯獨自112年9月起丁○○升上三年級後 ,在星期六增加了作文課,為相對人不同意的課程,但 相對人不應以此為不履行支付其他費用之理由。  (二)相對人於113年5月30日調解庭中說明:因為子女補習時 間佔到相對人的探視時間,所以相對人不想付才藝費用 云云。相對人也多次告知子女其不付才藝費用的原因, 是因為星期六早上的課程,佔據相對人探視時間。由此 可證相對人以往均有按約定給付才藝費。抗告人雖告知 相對人,小孩已國小階段越來越大,不適於幼兒園時期 的探視時間,希望彼此溝通協調,但相對人堅持以這個 理由不付任何費用,倘若因為星期六的補作文時間佔據 相對人之探視時間,實可僅扣除該補習費用不付即可, 相對人不應借提發揮,拒付全部的學費、醫療費等其他 生活高額花費。  (三)聲證二為112年9月半學期費用,相對人對於一次收半學 期費用之詢問及折扣說明,若相對人無同意付費,為何 要在意收多少錢?此語音可證明相對人同意子女常態性 的上課。  (四)兩造為未成年子女丁○○、甲○○之生父生母,依法對丁○○ 、甲○○負扶養義務。而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為生活 维持義務;又所謂扶養程度,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該 條所謂需要,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 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 。故兩造有滿足丁○○、甲○○生活全部所需費用,以維持 丁○○、甲○○具一般程度生活品質之義務。兩造另又合意 成立系爭費用負擔協議,約定相對人應就丁○○、甲○○之 補習才藝費用、醫療費用、生活高額支出等,依7成比 例為實支實付,依上揭民法規定,自非法所不許,故相 對人即應受系爭費用負擔協議之約束,不容其任意拒絕 給付之,是抗告人請求相對人依約定給付未付的才藝費 、醫療費、生活高額支出等費用,應有理由。  (五)關於未成年子女丁○○、甲○○之扶養費基本額即每人每月 各5,000元,另外,兩名子女全民健保費用也在抗告人 薪資中扣除,每人710元,相對人也因為薪資較高,會 扣較多費用,而請求抗告人讓兩名子女依附投保。故扣 除健保費用,相對人每月僅付4,290元子女扶養費,明 顯與臺南市政府於111年公告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1, 704元相差甚遠。  (六)自112年11月起,相對人僅給付協議書上約定之5,000元 ,完全不夠支付子女生活所需開銷,抗告人每月皆向其 大姐,二姐及母親借錢以維持子女之生活需求。因相對 人長期未給付約定的才藝等費用,子女被迫停止課程學 習,但仍然不夠支付基本生活所需,單親媽媽要承擔父 和母的角色,為子女準備三餐、接送上下學、解決生活 一切疑難雜症、承擔子女們的教育學習、承擔經濟壓力 ,日復一日,是兩倍的辛苦。工作之餘,必須付出2倍 甚至更多的愛,讓子女覺得自己完整,為使他們能夠成 長茁壯,有健康的身心靈發展,抗告人必須經常性的工 作請假來陪伴子女成長,學校上的各種活動、子女的各 項活動從未缺席過,工作上也放棄了可以賺更多錢的職 務,無形中付出的許多隱形成本,皆已無法用金錢所衡 量。子女們學習上,抗告人盡可能的栽培,鼓勵他們培 養出興趣與才藝,不辭辛勞地反覆接送才藝課,僅因重 視孩子們的各方面發展,做個有自信的孩子,並且保持 興趣積極學習也是良好的態度,增加自信心及責任感, 相對人為丁○○、甲○○之父親,又與抗告人為共同監護, 應要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出發點,應支持抗告人的付出成 為兩名子女之背後支柱,相對人不但沒有支持子女學習 ,還以子女學習佔據探視時間為藉口而不支付才藝費, 成為子女們的絆腳石。  (七)相對人多次依合意約定要支付才藝費,又多次食言,常 造成子女心情期待又落空,相對人也常常用詞不當,兒 子甲○○曾於今年暑假前向相對人要求:爸爸,我想學游 泳,但是媽媽沒有錢了,你可以幫我付游泳的錢讓我去 學嗎?想對人回覆:叫你媽媽去賣房子就有錢讓你學了 。此話,讓兒子相當難過及憤怒,事後哭問抗告人:爸 爸說的話讓我好生氣,賣房子我們要住哪裡?兒子的自 卑感和失望在爸爸的對話裡不斷累積,甚至不敢再次提 出有想學習新的興趣的念頭,後來,是抗告人向大姐告 知此事,跟大姐借錢來完成兒子的心願(自今年初開始 都是抗告人的大姐不斷金援支付兩名子女的各項費用, 抗告人積欠家人的錢也持續增加)。子女的持續成長需 要父母之間的合作,冀望相對人能以子女的利益為考量 ,與抗告人各方面一起配合合作,期待能為共同扶養的 子女丁○○與甲○○裝上成長的翅膀,健康快樂的長大。懇 請法官裁定如請求聲明,另外,懇請法官藉由此機會酌 定一個符合子女生活標準的扶養費,以維護權益。 三、經查:  (一)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丁○○、甲○○,嗣 兩造於109年11月27日協議離婚,並簽立離婚協議書, 約定未成年子女2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 任之,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抗告人應於每月10 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2人之扶養費各5,000元予相對人; 之後兩造於111年2月25日另簽立協議書並經公證,約定 未成年子女丁○○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 主要照顧者為抗告人,自116年7月1日起至成年止,主 要照顧者為相對人、甲○○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8年6月3 0日止,主要照顧者為抗告人,自118年7月1日起至成年 止,主要照顧者為相對人;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 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子女扶養費各5,000元予主要照顧 者等情,有離婚協議書、公證書、協議書影本等件附卷 可稽(詳見原審卷第25至3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予認定。  (二)又查抗告人主張兩造除上開協議外,另約定相對人應依 百分之70比例、實支實付方式,負擔未成年子女2人之 教育費用、醫療費用及生活所需等高額支出,惟相對人 自112年9月起拒不支付,共積欠94,673元云云,為相對 人所否認,抗告人固提出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為證,惟該些證 物僅能證明相對人除每月給付10,000元2名子女之扶養 費以外,不定期有再支付子女之其他費用,而相對人不 定期之給付至多只能認係相對人自願性之支付,並無法 據以認定兩造有就相對人應依百分之70比例負擔子女之 高額支出達成「協議」,是抗告人之主張自非可採。  (三)從而,抗告人依費用負擔協議之約定及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協議負擔費用94,673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自屬無據,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其認事用 法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請求 廢棄原審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抗告人請求本院酌定符合子女生活標準之扶養費云云 ,因與本件並無牽連關係,依家事事件法第79條準用第 41條第1項之規定,自不應准許,故抗告人應另行聲請 ,始為合法,附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抗告人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於裁定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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