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家親聲-250-2024120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丙○○ 丁○○ 戊○○ 相 對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係聲請人三人之父親,聲請人母親甲○○與相對人於 民國98年3月18日離婚,自聲請人有記憶以來,相對人對家庭無善盡或提供扶養,家中大小事務及經濟支柱,皆是由母親甲○○工作及信用卡預支現金,或向娘家親友借貸,東補西湊勉強度過。相對人外遇、賭債不斷,母親甲○○顧及聲請人三人年幼,想保留家庭完整,一再選擇容忍,然而期間衝突不斷,也造成母親甲○○與聲請人三人心裡創傷。 (二)居住臺北時,聲請人丙○○年約7歲,相對人因被追討賭債 到家裡,祖父母賣屋還債,因此搬家,相對人不在家裡一同搬家,對家庭完全沒有感到抱歉或自責。 (三)相對人因從事計程車司機工作,認識當時外遇對象,某晚 與外遇對象相約打麻將,抱著年約5歲之聲請人丁○○赴約,不顧母親甲○○與祖父母強力反對,強制帶走聲請人丁○○後也未好好照顧,將聲請人丁○○關在黑暗房間,不理會聲請人丁○○哭喊,直至隔天因聲請人丁○○拒絕進食,才將聲請人丁○○帶回家,造成聲請人丁○○心理嚴重創傷。 (四)全家舉家搬來臺南後,相對人與鄰居喝酒,只因和對方比 較小孩成績比輸,竟將約10歲之聲請人丙○○、約8歲之聲請人丁○○關進房間,用曬衣桿打罵,約3歲之聲請人戊○○害怕跑去找母親甲○○,要母親甲○○打電話給住在臺北的祖父母求救,才結束這件事。 (五)97年間聲請人丙○○結婚,婚宴結束當下,相對人立即表明 要拿走禮金,母親甲○○表示禮金為支付宴客桌錢使用,相對人因拿不到錢還大鬧一場,事後母親甲○○意外發現,相對人帶著當時的外遇對象參與婚宴,令母親甲○○與聲請人三人大受打擊。 (六)97年間外公生病過世,聲請人三人湊足新臺幣(下同)6 萬元,讓母親甲○○可以與舅舅們一同負擔喪葬費,相對人知悉後立即向母親甲○○表達要周轉現金,一定會盡快歸還,結果並未遵守承諾,再次讓母親甲○○深受打擊且積鬱成疾。 (七)外公過世前有留一輛機車給聲請人戊○○(21歲),相對人 知悉後,一直要母親甲○○將機車供其借貸高利貸償還賭債,後續因車子年久失修壞掉報廢才作罷。 (八)99年間,相對人雖與母親甲○○已離婚,聲請人丁○○結婚時 仍邀請相對人一同參與,在拍攝全家福時,因先邀請祖父,而非相對人,相對人當下大發雷霆甩門而出,再無回來參加喜宴相關流程。100年間聲請人戊○○結婚,一樣有邀請相對人,但相對人不予理會,都沒有出現。 (九)多年來,聲請人三人都很害怕相對人回家的時候,因為不 知道相對人今天心情好不好,不知道相對人打麻將或六合彩有無贏錢,擔心會被遷怒、毆打;聲請人三人成年開始工作後要擔心是否有賭債需要幫忙償還,直至98年父母離婚,相對人留下債務以及年邁祖父,讓母親甲○○與聲請人三人承擔,聲請人三人高中畢業後,都必須半工半讀,幫忙母親甲○○一同處理債務及家庭開銷。自98年相對人離家後,就未曾與聲請人三人聯繫,聲請人丙○○有嚐試關心慰問,但相對人都不予理會。直至111年12月28日,相對人騎乘機車出車禍時,警方通知,聲請人丙○○立即協助處理,期間母親甲○○因長年面對這樣的壓力,承受不住而患有憂鬱症,目前聲請人三人均已成家,且有子女、長輩須扶養,實無力再去負擔相對人之扶養費,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款、第2款,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對聲請人主張不太明瞭,隨便等語,資為 抗辯。 三、經查: (一)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前開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已足,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義務為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聲請人等之父乙情,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又查相對人於112年度申報所得為僅271元,名下僅投資兩筆,財產總額2,960元等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核閱綦詳,是堪認相對人應已不能維持生活,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自負有扶養義務。 (三)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情節重大乙情,業據證人即聲請人等之母、相對人之前妻甲○○到庭證稱:伊與相對人結婚後,相對人沒有做到一個父親應該有的責任,沒有扶養、照顧小孩,相對人賺的錢根本不夠相對人打麻將、賭博、喝酒的開銷,幾乎沒有分擔家用,小孩的生活費都靠伊賣麵賺錢,三不五時還要回娘家跟爸爸、哥哥借錢,相對人戶籍雖然跟伊及小孩設在同一戶,但幾乎都不在家,都是玩累了,想回來才回來等語,堪認聲請人等上開主張與事實相符而可採。相對人雖抗辯其有與聲請人等及證人同住,且將薪水全部交付證人甲○○,自己沒有拿到一分錢云云,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綜上,相對人於聲請人3人尚未成年時,對於聲請人3人負有扶養義務,相對人卻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3人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揆諸前開規定,如強令聲請人等對於相對人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聲請人等主張應免除其等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有據。從而,聲請人等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