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V-113-家親聲-257-2024110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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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57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57 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 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