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V-113-家親聲-268-2025011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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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8號 抗 告 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對於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裁 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 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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