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V-113-家親聲-282-20250121-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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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2號 抗 告 人 A02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 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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