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家親聲-288-20241129-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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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1,071,0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1,191,075元。」;理由欄四、㈤第1至3行關於「相對人自108 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應負擔甲○○之扶養費用共為840 ,000元【計算式:15,000元×56月=840,000元】」及以下關於「1 ,071,075元」「84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自108 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應負擔甲○○之扶養費用共為960 ,000元【計算式:15,000元×64月=960,000元】」;「1,191,075 元」、「96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自108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0月31日止應為64個月,而裁定原本及正本誤寫為56個月,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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