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V-113-家親聲-290-2024100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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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惟未繳納裁判費 ,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226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