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DV-113-家親聲-301-2024110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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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丁○○ 住○○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何紫瀅律師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87年1月8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 子女乙○○(00年0月00日生)、丙○○(00年0月0日生)、甲○○(00年00月0日生),相對人於○○蛋品行工作擔任作業員一職,然自雙方子女出生後,均是聲請人1人單獨負擔3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兩造經濟能力相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就每位子女各負擔2分之1之扶養費用,茲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臺南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半數, 聲請人為相對人代墊之子女乙○○扶養費為新臺幣(下同)1, 191,022元、代墊之子女丙○○扶養費為1,327,509元、代墊之子女甲○○扶養費為1,576,449元,總計為4,094,980元。為此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094,980元即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兩造婚後雙方的錢都是聲請人管理,相對 人帳戶的錢也是聲請人轉入他的帳戶內,兩造與子女全家也都住在一起,家中的財務都是聲請人在管理等語。 三、得心證之事由: (一)兩造為夫妻,並育有子女乙○○(00年0月00日生)、丙○○ (00年0月0日生)、甲○○(00年00月0日生),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為雙方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084條第2 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第1116條之2、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所生費用,由父母共同負擔之,如非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而父母之一方已單獨支付該費用時,自得依不當得利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費用。經查: ⒈聲請人雖主張於雙方婚姻關係期間有為相對人代墊子女扶 養費,然審酌於雙方所生子女乙○○、丙○○、甲○○於成年前均與兩造同住一處,且兩造並為夫妻關係,則關於兩造子女成年前之扶養費,即屬家庭生活費用之一部分,應由兩造共同分擔,且並非僅為具象之金錢給付始稱為家庭生活費,更應包含該期間之家事勞動、照顧子女及夫妻間默契等各種情形,先予敘明。 ⒉稽之聲請人雖提出由其郵局帳戶扣繳3名子女國小學費之證 明,以及其他子女學費、家中水電費用、日用品購買、住家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亦均是以聲請人之信用卡繳納支付等事證,然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證據,並非未成年子女受父母扶養所需費用之全部,自不能以此即認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全數由聲請人支付,況聲請人復未舉證證明其他家事或實際照顧子女等勞力付出亦均為其所負擔,益徵聲請人主張其符合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要件,可向相對人請求返還所代墊之子女扶養費用,尚乏證據證明。 ⒊再者,除相對人另已辯稱婚後家庭財務均由聲請人主責, 而其名下帳戶的款項亦是聲請人轉入聲請人的帳戶內等語,更加證明難以逕認相對人於兩造所生子女未成年前未負擔家庭生活費外,且聲請人亦未提出於兩造所生子女未成年前,聲請人有向相對人再為請求支付其他家庭生活費用之相關事證以觀,亦可認雙方間對該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有一定之默契及共識,益徵聲請人無從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相對人為本件請求。 (三)綜參上開情事,本件除無從認定於兩造所生子女未成年前 ,係由聲請人一方單獨全部負擔所有扶養費用外,更無法排除雙方在子女未成年期間,已就包含子女扶養費在內之家庭生活開銷之分擔達成默示協議,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兩造婚姻期間就家庭生活費中之子女扶養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定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