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家親聲-317-20241128-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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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丁○○ 丙○○ 乙○○ 兼共同法 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足程序 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500元,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6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