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家親聲-342-20241209-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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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 抗 告 人 甲○○ 乙○○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2 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