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DV-113-家親聲-342-20250102-3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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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 抗 告 人 乙○○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 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家親 聲字第3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通知抗告人應於3日內補繳,而前揭通知已於113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等,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