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家親聲-345-2024112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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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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