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V-113-家親聲-345-20241223-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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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之戶籍地即臺南市○○區○○路0號,並於113年12月15日對於聲請人之住居所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高雄市○○區○○○路00○0號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