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家親聲-359-2025012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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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從父姓,成年後於民國109年7 月13日申請變更從母姓,因精神病關係需從父姓。聲明:宣告聲請人之姓氏從父姓「○」等語。 二、按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 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 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 更,各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59條第1至4項定有明文。而依 該條於99年5月19日修正理由謂: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的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變更姓氏需經由父母之書面同意,惟此不僅未顧及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又易因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因以致無法取得父母書面同意,爰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部分文字,以周延保護成年子女之權益;又為顧及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成年子女如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申請,仍以一次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係00年0月生之成年人,又聲請人前已向戶政 機關申請變更為母姓,而於109年7月13日登記,此有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依上說明,因聲請人前已於成年後申請變更為母姓,則依民法第1059條第3、4項規定,其變更姓氏以一次為限,聲請人自不得再請求變更從父姓。是聲請人之主張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